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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 Categories:规章制度
  • Time of issue:2023-08-21 16: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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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上海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第二章 资产类别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四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上海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做财务年报。

第六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等。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种类:包括现金和实物。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和基金会发展项目。

第十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相关收据,并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资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范围内的慈善活动;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必要开支;

(三)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业务范围内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理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捐赠法》、《条例》和基金会的章程规定,由上海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投资委员会对投资类型事先做严密的调研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投资方案报送理事会研究,经过理事会审批决议通过后,由项目发展部执行该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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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5043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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