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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 Categories:规章制度
  • Time of issue:2023-08-21 16: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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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

 

 

第四章 理事及理事长职责、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八章 理事会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促进医疗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  理事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 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作风严谨

(四) 热心于公益事业,并对本基金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五) 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六) 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 ,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七) 德高望重及突出贡献者可受聘为名誉理事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

 

 

 

第六条 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计划及重大资助项目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及理事长职责、职权

 

 

 

第七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参加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会工作计划 、业务活动以及所有理事会的其他活动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为基金会捐款

(六)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七)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八)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理事应当遵守《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财产,不得从事损害的活动;

(二)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联劝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发言;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四)理事应当仔细审读财务报告,谨慎决策,积极为联劝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理事应掌握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理事应当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七)推荐理事和监事

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安济医疗的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安济医疗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安济医疗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 安济医疗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专职的工作人员;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1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提交理事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十九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 各理事会成员提出议案,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 理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天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 5 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对理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作为理事会正式议案。

第二十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二十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上海市医疗救助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 理事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九章

 

二十九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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