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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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 Categories:规章制度
- Time of issue:2023-08-21 16: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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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三条 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三)监事有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的权利;
(四)根据《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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