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全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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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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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接受捐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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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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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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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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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财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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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财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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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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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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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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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印章管理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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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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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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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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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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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学习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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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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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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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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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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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接受捐赠办法
- Categories:规章制度
- Time of issue:2020-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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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Information
为规范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的接受捐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人士对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的支持,促进特困人群医疗救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接受捐赠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是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的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的宗旨是:关怀生命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的精神,为社会特困群体提供医疗健康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开展济贫救难等慈善活动,体现社会和谐。
第二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行为,促进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自愿无偿向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捐赠财产,用于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医疗救助事业是指非营利性的下列事项:
(一)特困人群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的推动和发展;
(二)为特困人群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慈善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三)因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或严重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的济贫救难项目;
(四)旨在关怀特困人群基本医疗保障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捐 赠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第五条 捐赠者包括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第六条 捐赠者除赠予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统筹运用外,有权指定捐赠用途及方式,但应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捐赠可为货币、实物等。
第八条 以货币捐赠的,应以现金、支票、汇款等方式汇入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账户。
第九条 以各类实物捐赠的,可交付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收受。
第十条 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的药品有效期须在半年以上,对于未使用完而过期的药品的销毁成本由捐赠方承担。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的收据。捐赠人以货币、支票、汇票、有价证券捐赠的,开具的收据应写明捐赠金额等要素。捐赠人以实物捐赠的,开具的收据应写明捐赠品的名称、数量等要素。
第十二条 捐赠人在捐赠后,有权向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查询捐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奖励及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设立捐赠名录,对支持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捐赠者,将其姓名刊登于该名录中。同时,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通过多种形式对其予以鼓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注明捐赠人、媒体宣传等。
第十四条 对于任何捐赠者,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均予以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对于捐赠人捐赠设置的医疗基金、特定活动、购买药品及医疗设备等项目可注明捐赠人。注明捐赠人原则上应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具体注明方式由捐赠人与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法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捐赠财物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七条 自然人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物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八条 境外友好团体捐赠的财物,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四章 捐赠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捐赠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募捐工作部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899号1416室
邮 编:200136
电 话:(86-21)51691686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审定通过,由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二00六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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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5043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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