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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 Categories:规章制度
  • Time of issue:2023-08-21 16: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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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上海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和《上海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基金会对外进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第三条 本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基金会投资管理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管理的风险,特设定投资委员会,该投资委员会由专业领域领导、专家组成。主要职能是:

1)从专业化角度分析投资管理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2)组织投资管理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提出资金投资方案;

3)监控资金投资过程科学性等问题;

4)执行经理事会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

5)对投资状况定期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定期向秘书处报告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1)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2)检查、监督项目发展部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发展部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所投直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2)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方案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理事和项目发展部负责人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九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则其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它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投资管理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出决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1)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3)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发展部应定期与投资委员会沟通,了解投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每个投资方案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理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三分之二数通过方为有效。所有投资方案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2)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玩忽职守;

4)泄露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5)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本规定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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