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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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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20-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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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扎实做创业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和本会章程,特设立各项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条 可依法动员协调各界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捐赠1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资金汇入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报民政部备案。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 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3. 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 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5. 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6. 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九条 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 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 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 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2. 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3.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管委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宗旨和业务范围; 
2. 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3. 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授权专项基金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全程监督。专项基金使用过程中,如牵涉到有捐赠人实施发放的款项,具体责任人要有授权书,并且要有受赠人的亲笔签字和具体详细的信息,做好登记备案,以备核查。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十九条 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二0一九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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