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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 Categories:规章制度
  • Time of issue:2020-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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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配备项目管理专职人员,行驶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总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项目管理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第九条 组织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秘书长以及基金会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或按照具体的项目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秘书长编制监督计划、项目预算、实施方案等,经基金会财务确认,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预算及合同约定如实、充分执行,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基金会财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审计,并向秘书长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定期(或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提交项目报告,基金会项目经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基金会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将依据财务报告进行检查评估,如有调整或修改意见,由项目负责人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十八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存在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项目负责人、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项目执行单位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具体项目的信息管理,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完整为基金会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宣传基金会与执行单位实施项目合作的进展及其成就;宣传并树立捐赠方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附则解释。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二0一九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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