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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募须有资质 不公开信息将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慈善组织公募须有资质 不公开信息将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2016-08-22 00:00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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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8-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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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伴随慈善组织数量的增多,公益活动的大量开展,一些违规和不良行为也逐渐显现。例如一些社会团体并未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却打着“由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旗号开展活动。也有一些慈善组织不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和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对此,国家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和整顿力度,民政部今年陆续曝光了十一批共1186家“山寨离岸社团”,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7月份分别通过各自网站公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9月1日的顺利实施,作为配套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7月29日分别通过各自网站公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征求意见稿中,对将予以处罚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包括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到期未延续或者已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进行公开募捐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公开募捐取得的财产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民政部:社会团体不公开信息将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8月2日民政部在官方网站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社会团体,将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以上字样。

《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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