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安济新闻
安济新闻
安济新闻
NEWS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
为爱心护航 为慈善立法

为爱心护航 为慈善立法

2016-04-05 00:00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4-05 00:00
  • 发布时间:2016-04-05 00:0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为爱心护航 为慈善立法

【概要描述】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4-05 00:00
  • 访问量:
详情

    上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慈善法,该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法领域规范慈善事业的一部基本大法,该法具有以下突出亮点:

  一、层级高、内容广、意义大,是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法

  慈善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可见该部法律是我国慈善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要,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从内容来看,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它系统规范了全社会的慈善行为。具体而言,慈善法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二章、一百一十二条。慈善法不仅对慈善活动作出了界定,而且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运营,慈善财产的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并且细化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措施,覆盖了慈善事业的方方面面。慈善法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慈善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既有行为法的特点,也有组织法的特点,是最顶层的制度设计,是调整慈善行为的基本法。

  二、以良法激发善心,为爱心护航,为善行立规

  慈善法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同时注意借鉴国外慈善立法的有益经验,努力解决慈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慈善环境,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设立慈善组织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解决慈善组织高门槛难题。《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慈善法》通过后,设立慈善组织无需再“找婆婆”,无需业务主管机关便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同时还规定了限时办结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让民众更为便利快捷地通过慈善组织这一形式行善,把善事做好。

  剑指骗捐诈捐逼捐等违法行为,确保以良法激发善心。近年来,不时被曝光的骗捐、诈捐、逼捐事件,屡屡透支社会大众的爱心和信任,必须依法严惩。慈善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受益人须按照约定使用善款,否则,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第一百零一条对非法募捐、骗捐、摊派逼捐、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慈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或收缴、转交违法募集的财产;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这些规定将确保以良法激发善心,募集的善款用到刀刃上。

    加强监管,界定权责,打造透明慈善。近年来,从“郭美美事件”到“嫣然天使基金风波”,如何让慈善更好地在阳光下运行,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慈善法第八章专章作了规定。一是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二是针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程序。三是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

  适度放开公募权,激发民间公募活力。过去,民间人士要设立一个公募基金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严重挤压了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可见,慈善法对慈善组织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公募资格,该条为民间组织突围原有的公募壁垒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让社会力量更为公平地参与到公募市场的竞争当中去。同时,慈善法放开公募地域限制,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公募基金的发展,迎来发展良机,有望实现规模快速扩张。

  公益信托激活巨量慈善资产,让慈善更加专业高效。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信托公司在慈善资产的风险隔离、保值增值等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信托公司受托管理慈善资产,可以促进慈善事业朝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特别有利于企业家、家族参与慈善事业。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即可完成慈善信托手续。民政部门备案制的规定,解决了困扰公益信托多年的审批难问题,使得慈善组织可以利用信托这个杠杆撬动大量用于公益事业的信托财产。

  税收激励载入慈善法,让捐赠更方便。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尤其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规定: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慈善法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目的是让捐赠更方便,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电话:(86)17717570727
E-mail:zxb@sacf.org.cn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52号5幢5楼/6楼

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 扫一扫,关注我们 -

版权所有: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Shanghai Angel Charity Foundation
www.sacf.org.cn
备案序号:沪ICP备17029565号
技术支持: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