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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慈善救助

民政部: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慈善救助

2015-06-08 00:00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6-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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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要求。

    《意见》强调,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安排人员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并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意见》在对相关社会救助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按照提出申请、调查审核、群众评议、抽查复核、公示结果、动态管理的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明确了村(居)委会在各个环节所要协助完成的工作。

    《意见》提出,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意见》提出,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以社区为平台,结合城乡社区建设,积极促进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等主体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要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创造条件。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规范社区募捐,探索设立社区爱心救助基金,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困境家庭和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救助。要创新发展社区慈善超市,依托居委会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引导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救助社会组织。要加强社区救助资源的信息共享,实现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信息、政府相关部门的救助资源、社会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和志愿服务的有效对接。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功能作用。(来源:中华慈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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