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已获上级部门认定
2008-0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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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底,我会正式收到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布的批复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280号),批文中指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已同意认定包括我会在内的9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日后,凡向我会进行公益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均可凭我会开具的捐赠收据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前扣除政策。
有关此项批文详情,请浏览以下“上海财税”官方网站:
http://www.csj.sh.gov.cn/gb/csj/csfg/sw/qysds/userobject7ai28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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