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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我会于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经理事表决通过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进行慈善组织认定和相应修改《章程》2项议程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递交了慈善组织认定的相关申请文件。现我会于4月下旬成功认定慈善组织,并更换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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