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
2016-07-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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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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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民政部15日就《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对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稿要求,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应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等材料。民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对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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