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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能否封杀烟草

慈善法能否封杀烟草

2016-02-23 00:00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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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第3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
 
    但多位医药专家和法律界人士纷纷向《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慈善法还应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烟草企业搞慈善捐赠,防止慈善成为烟草营销的借口。
 
    法律禁止宣传烟草
 
    “修改稿将禁烟事项写入其中,是一种明确的信号,宣告了我国对烟草企业的一贯立场,也是对国际公约精神的一种态度。”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于秀艳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时说。
 
    北京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说,烟草企业的任何宣传都是从其自身利益角度出发的,所以其任何宣传都应当被法律禁止。慈善法应当更加严谨,防止烟草企业钻法律空隙。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从中国烟草总公司了解到,由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实施18年,累计捐款逾1.49亿元。由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设立的“精实助学计划”于2013年开始实施,已连续开展了3年。2015年,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卷烟厂扶贫2个乡村、支教2个学校,共投入扶贫、支教资金55万元。看得出,部分烟草企业在社会舆论的不利氛围下仍履行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
 
    烟草企业的公益捐款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在上海世博会期间,上海烟草向世博会中国国家馆捐赠2亿元。就此多名公共卫生专家发表联名信指出,烟草制品广告、促销和赞助能提高烟草使用,特别是在青少年人群中。呼吁上海世博局退还上海烟草的捐款。最终,上海世博会基于“健康世博”的理念,终止了中国馆的定向捐赠合同。
 
    其实,中华慈善奖早已“封杀”了烟草企业。在民政部公布的《关于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的公示》中,在“最具爱心企业获奖名单”中,有中国烟草总公司等6家烟草企业。自提名榜单公示后,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等机构纷纷致函民政部,建议将烟草企业从名单中除去。最终,6家烟草企业全部落选“中华慈善奖”,并且从此与该奖无缘。
 
    中国控烟协会原常务副会长许桂华告诉《慈善公益报》记者,中国控烟协会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烟草业捐赠活动的不完全监测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发现77起捐赠活动,2015年发现89起。其中扶贫助困救灾2015年较2014年上升了23%。捐资助学2015年较2014年增长了155%。尤其是在捐资助学中,烟草企业要求受助学校冠名、资助的奖学金冠名、开展的比赛活动冠名。
 
    “烟草企业是借捐赠赞助之名,行推销烟草制品、提高其社会形象之实,拉近与青少年的感情,削减对烟草危害的认知。”许桂华如此表示。
 
    如果禁止烟草企业公益捐款,那么它的企业社会责任如何履行?中国控烟协会宣传部副部长所超建议,应该通过提高烟草税收,把利税上交到国家,由国家统一进行捐资助学、扶贫救灾。
 
    烟草企业如何破解献爱心难题?在我国公共管理学专家丁兆林看来,烟草毕竟不符合人类健康的标准,所以对烟草公司进行一定的限制非常有必要。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宣传,烟草公司如果挣了钱,或者想做慈善,它可以悄悄拿出钱来,但不能因为拿钱做慈善就大肆宣传。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对此指出,禁止烟草企业进行公益捐款本身会遭遇执行难,也是违背慈善精神的。烟草企业可以捐款,但是不要大肆报道,也不要参与评奖是最为现实的选择。
 
    修改稿不拒绝烟草
 
    修改稿第7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86条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87条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部分专家学者对《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对于烟草捐赠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仍然允许烟草企业进行捐赠、赞助,烟草企业捐赠时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府表彰、宣传以及冠名活动等政策,这明显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悖,将会引起国际方面的质疑,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也与国家现存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易造成有法不依、执法混乱的局面。
 
    许桂华表示,慈善法的颁布对激发社会发扬扶贫济困、救助突发事件、促进社会文明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但修改稿中没有明确禁止烟草捐赠和赞助,对捐赠者可以通过电影、电视等媒体予以报道;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政府表彰;可以冠名纪念等优惠条款。
 
    在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研究员肖琳看来,修改稿虽然规定禁止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但并没有规定违法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在政府鼓励慈善捐赠措施的条款里将烟草捐赠排除在外,使得这些优惠政策在实际上将会起到鼓励烟草企业利用捐赠赞助活动达到宣传烟草制品、诱惑青少年吸烟的目的,极不利于我国的控烟。在慈善法中堵住烟草捐赠冠名的口子,禁止烟草企业在慈善活动中的冠名和纪念行为,不允许进行相关宣传。
 
    在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环境公益法律中心主任李恩泽看来,禁止烟草相关利益者进行慈善捐赠,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慈善活动中不得对烟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宣传,慈善活动中不得含有烟草企业的名称,不得含有带有烟草品牌的文字、品牌和装潢,不得进行文字报道、冠名、纪念和评奖,这是符合我国法律精神的。
 
    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公室研究员杨杰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际上已经有29个国家禁止烟草企业的所谓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慈善法应充分考虑《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禁止烟草捐赠,禁止接受烟草捐赠,禁止表彰、宣传、报道烟草企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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