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组织捐赠信息应主动公开长期可查
2014-08-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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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司副司长胡晓春8月8日回应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进入地震灾区的社会组织,应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力、有序、有效地抗震救灾,开展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应以各自网站作为主要渠道主动反馈信息,并保证信息长期可查询。
她介绍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云南省已接收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款物合计超过两亿元。下一步,民政部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物资运输发放、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和集中安置点的管理等工作。
“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是我们一贯倡导和积极鼓励的,但需要根据灾区需求和实际情况,在政府引导下有序开展。”胡晓春强调,在应急救援阶段,应以专业的救援力量为主,非专业救援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不要自行前往灾区,把灾区有限的交通、通信等资源留给专业救援队伍,以确保紧急救援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最大限度地搜救被困人员。在过渡期和恢复重建阶段,社会组织可根据灾区的需求和自身工作特点有序进入。
“《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了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职责。”胡晓春告诉记者,由于政府掌握的资源最多、信息最全面,在救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的职能。目前,云南省已建立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协调机制,指定云南省减灾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胡晓春介绍,下一步,民政部还将督促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机构准确及时统计汇总上报所接收的捐赠款物数据,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目前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网站上都有滚动播出已接收的救灾捐赠信息,并可以搜索查询相关信息。
民政部除了要求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公开募捐公告、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外,还要求灾区有关机构在发放和使用救灾捐赠资金时,向受益人明确告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社会组织应主动向捐赠人反馈信息,并及时答复捐赠人的查询。”胡晓春说。
胡晓春还表示,对于社会捐赠,民政部倡导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即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且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捐赠,捐赠以资金为主,以适应灾后重建和群众长期安置需要。对于物资捐赠,民政部重申,捐赠前应与灾区有关机构确认需求后再实施,并应严格做好捐赠物资的质量、数量等把关工作,避免造成物资积压和资源浪费。 (来源:中国青年报)
她介绍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云南省已接收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款物合计超过两亿元。下一步,民政部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物资运输发放、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和集中安置点的管理等工作。
“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是我们一贯倡导和积极鼓励的,但需要根据灾区需求和实际情况,在政府引导下有序开展。”胡晓春强调,在应急救援阶段,应以专业的救援力量为主,非专业救援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不要自行前往灾区,把灾区有限的交通、通信等资源留给专业救援队伍,以确保紧急救援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最大限度地搜救被困人员。在过渡期和恢复重建阶段,社会组织可根据灾区的需求和自身工作特点有序进入。
“《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了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职责。”胡晓春告诉记者,由于政府掌握的资源最多、信息最全面,在救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的职能。目前,云南省已建立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协调机制,指定云南省减灾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胡晓春介绍,下一步,民政部还将督促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机构准确及时统计汇总上报所接收的捐赠款物数据,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目前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网站上都有滚动播出已接收的救灾捐赠信息,并可以搜索查询相关信息。
民政部除了要求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公开募捐公告、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外,还要求灾区有关机构在发放和使用救灾捐赠资金时,向受益人明确告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社会组织应主动向捐赠人反馈信息,并及时答复捐赠人的查询。”胡晓春说。
胡晓春还表示,对于社会捐赠,民政部倡导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即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且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捐赠,捐赠以资金为主,以适应灾后重建和群众长期安置需要。对于物资捐赠,民政部重申,捐赠前应与灾区有关机构确认需求后再实施,并应严格做好捐赠物资的质量、数量等把关工作,避免造成物资积压和资源浪费。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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