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期待结构性突破
2014-02-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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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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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两部门继2009年之后,再次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出台新政。不过此通知进步有限,困扰公益组织的几个重要问题均未涉及,非营利组织免税问题改革亟待推进。
新通知取消了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将2009年通知中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规定删除。
从条文的变化来看,此次颁布的通知文件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将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从这个角度来讲,新政带来了一种积极的信号,鼓励着非营利组织走出国门开拓海外项目。
除了免税组织的活动地域被放开之外,新政策相较于2009年版本并无更多实质性的突破。之前一系列被社会各界人士广为呼吁的改革举措,并未能在新政中有所反映。
首先,当前基金会的免税资格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仍须分别申请,且两种资格的审查都较为严格,给申请和审核工作带来了相当的不便,降低了公益组织的工作效率。从实际需求来说,两种资格对公益组织缺一不可。如能将两种资格合并,由民政、财政、国税和地税统一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管,并适当简化申请的流程,降低成本,将给广大公益组织带来极大便利。
通知同样没有涉及扩大税收减免范围的条文。目前尚须征税的收入当中,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专项资金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对这类收入征税明显有违公益初衷。而股票投资的收益与存款孳息同属消极所得,按照税法原理也应予以税收减免。此外,非营利组织从事与宗旨相关的经营性活动,其收入所得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对这部分收入也应减免税收,缓解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压力。
从整体上看,目前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申请仍过于严苛,应适当放宽。例如,现行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这一规定阻碍了基金会等专业慈善组织的人员招募,影响组织发展。反观发达国家,大多并未对该项进行限制,而是通过捐赠者的自发选择来实现优胜劣汰。
上述对非营利组织有较大影响的改革呼吁没有在新政中得到体现,但从理念和政策的突破角度来看,新政仍有其积极的意义。对于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被解除,可以被看作是公益领域税收减免制度改革的第一步。若有关管理部门能在今后延续改革的势头,更多税收方面的结构性突破也会随之启动。
新通知取消了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将2009年通知中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规定删除。
从条文的变化来看,此次颁布的通知文件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将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从这个角度来讲,新政带来了一种积极的信号,鼓励着非营利组织走出国门开拓海外项目。
除了免税组织的活动地域被放开之外,新政策相较于2009年版本并无更多实质性的突破。之前一系列被社会各界人士广为呼吁的改革举措,并未能在新政中有所反映。
首先,当前基金会的免税资格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仍须分别申请,且两种资格的审查都较为严格,给申请和审核工作带来了相当的不便,降低了公益组织的工作效率。从实际需求来说,两种资格对公益组织缺一不可。如能将两种资格合并,由民政、财政、国税和地税统一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管,并适当简化申请的流程,降低成本,将给广大公益组织带来极大便利。
通知同样没有涉及扩大税收减免范围的条文。目前尚须征税的收入当中,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专项资金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对这类收入征税明显有违公益初衷。而股票投资的收益与存款孳息同属消极所得,按照税法原理也应予以税收减免。此外,非营利组织从事与宗旨相关的经营性活动,其收入所得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对这部分收入也应减免税收,缓解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压力。
从整体上看,目前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申请仍过于严苛,应适当放宽。例如,现行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这一规定阻碍了基金会等专业慈善组织的人员招募,影响组织发展。反观发达国家,大多并未对该项进行限制,而是通过捐赠者的自发选择来实现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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