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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详解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民政部详解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2013-12-09 00:00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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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2-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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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上午,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携副部长姜立、窦玉沛,在国务院新闻办详细阐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内涵。 

    李立国介绍,为依法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民政部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并还将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社(会组织)分开”的改革精神,将争取2015年年底前完成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同原有挂靠单位的真正脱钩。 

    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但如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一直缺乏权威解释。 

    在上述发布会上,李表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主要是转变社会治理方式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以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据介绍,转变社会治理方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坚持系统治理,把社会管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第二,坚持依法治理,从治理方式、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第三,坚持综合治理,治理手段从行政手段为主的单一手段运用过多,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包括道德教育的手段、行为规范自律的手段、社会矛盾调节的手段等;第四,坚持源头治理。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民政部门的职能被定义为三方面:一是源头治理,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创新,增强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二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增强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在“五个建设”中的积极能动作用;三是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职能在作出决策、制定政策、编制规划中,都要实行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充分的民主论证。 

    从十八届二中全会到三中全会,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一直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立国介绍,具体而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并下放审批权限,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加强和改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以及优化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积极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 

    目前,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已在全国层面和地方各级层面进行逐步试点和铺开。对于已经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与原有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将给予过渡期。 

    “民政部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下一步还将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将按照修订的条例依法有序完成原有社会组织的过渡工作。”李立国说。 

    各界尤为关注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已由发改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方案”,已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明年1月份前,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中,将选择100个左右的单位进行试点,并于2014年铺开实施试点。在试点基础上,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到地方各个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抓紧做好有序脱钩工作,争取到2015年底前实现真正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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