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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监管:法制化进程加快

慈善监管:法制化进程加快

2012-10-22 00:00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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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0-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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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9月末推出的地方版“慈善法”无疑具有示范效应,将进一步加快慈善事业的法制化进程。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此前表示:民政部要推动《慈善法》尽快出台。 

    不久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就民生保障工作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去年中国各界向慈善机构捐赠840多亿元人民币,2010年这一数据是1040亿,民政部预测今年相关捐赠会在1000亿元人民币左右。 

    虽然衡量慈善事业发展的水平不能单独看慈善捐赠的数量,还要看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自觉行为的增强,但社会慈善捐赠的数量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去年以来的一些慈善风波对慈善事业的影响。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不久前也表示,对慈善组织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是客观存在,其主要原因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事实上,正是慈善监管的缺失,使一些“慈善造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打击了人们爱心互助的热情,也破坏了慈善事业好不容易才建立起来的社会公信力。譬如2010年章子怡汶川地震“诺而不捐”事件;2011年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诈捐”事件;2011年郭美美事件等等。每有此类负面事件发生,都会出现全国社会捐款数额锐减的现象。不过,也正是这些风波唤起了人们对慈善事业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推动了中国慈善事业向阳光透明、规范合法不断迈进。   

    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对慈善立法的呼唤。而梳理近年来与慈善相关的政策规定不难发现,距离慈善监管实现法制化也已为期不远。   

    作为致力慈善事业的主力——民政部在慈善监管的法制化上其实已经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尝试。2010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办法。该办法共十六条,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信息公布的定义、种类、具体内容、要求以及处置规定。该办法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公布作了详细、具体规定。引导和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行为,逐步形成基金会自我公开、自我约束、自我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制。   

    去年,在人们最关注慈善公开透明的时候,民政部出台了《公益慈善捐赠信息公开指引》。该指引明确了包括日常性及重大事件捐助信息、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多项信息公开时限。指引要求,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信息公开主体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 (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今年7月末,民政部还印发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该规定还明确,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本组织网站等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媒体上予以公开;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从这些越来越细致规范的规定可以看出,慈善监管的下一个步调,就是立足总体的慈善立法。对于慈善监管的法制化进程,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第一要推动慈善法尽快出台,有法可依;第二在慈善法出台还有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民政部)现在已经起草了一个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准备作为行政规制来发布。如果这个意见能够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对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慈善事业,将会提供依据。”   

    慈善事业是一个国家和民族重要的文化组成部分,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是人间大爱和大美的集中体现。而只有通过公开透明、规范严格的制度措施,才能保障慈善行业人才队伍的成熟和慈善工作水平的提高,才能护航中国的慈善事业迈上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值得高兴的是,在慈善监管和立法的道路上,许多地方已经走在全国前列。9月末,《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已送深圳市法制办审查,目前正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地方的“慈善法”,该条例划出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界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接收社会捐赠,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等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不得向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摊派。该条例提出,政府可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等领域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可以从政府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中支出。同时,该条例也制定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包括慈善组织可先运作后登记、境外组织和人员可在深圳申请登记注册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从事经营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深圳的慈善监管立法尝试无疑具有示范效应,将进一步加快慈善法制化进程。其成果,正如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的表态:《慈善法》2008年已列入立法规划,民政部要推动《慈善法》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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