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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收入”可享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收入”可享税收优惠

2011-11-21 00:00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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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11-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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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是近期公众关注的热点。日前全国人大将《慈善事业法》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而南都记者昨日也获悉,《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计划今年内完成修改稿并上报省法制办,《条例》提出慈善组织有信息公开义务,还提出政府对慈善组织本身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资助等。

  慈善组织应随时接受捐赠人查询

  在省民政厅日前对省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提到,《条例》草案着重关注民间慈善行为的规范和扶持,提出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措施,并制定有关制度着力于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和透明度。其中,明确慈善组织资产的管理使用、监督原则,提出慈善组织的资产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或者信托、政府资助等,应在管理使用的方向和方式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有一定区别。慈善组织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慈善组织应当按月及按年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随时接受捐赠人的查询。并提出要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促进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政府购买服务将公开招投标

  提高捐赠税收减免额在民间呼声一直很高。据悉此次《条例》草案中也提出将通过税收优惠、媒体宣传、政府资助及表彰激励等扶持与奖励形式推动广东省慈善事业的发展。拟规定慈善组织获得的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及拍卖捐赠物品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政府对利用慈善捐赠建设的救助项目、开展的救助活动,除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外,按慈善捐赠额占相关项目或活动的比例,减免政府收取的费用。另外,在政府资助方面,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资助,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鼓励各慈善组织公平竞争、优存劣汰。

  不过省民政厅在回复中也表示,近期还将结合全国其他地区和本省部分城市的先进经验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对草案再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最后出台的正式文本也可能会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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