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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慈善之路还很长

中国式慈善之路还很长

2011-07-18 00:00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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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政府倡导力度的加大,再加上舆论的推动,当代中国慈善事业正加速发展,但是慈善事业的相关配套制度严重滞后,慈善法迟迟不能出台,慈善事业管理制度、慈善机构分类分级监管等制度的严重缺陷,这些因素都使得中国慈善事业发展遭遇巨大障碍。

  一、 当代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障碍

  1.慈善法迟迟不能出台,导致慈善公益事业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对于当前涌动的慈善冲动以及因慈善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必须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和廓清,也就是要进行必要的规制,否则,很可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人们热心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当前,在中国做慈善还被人误会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企业家捐10亿元建立慈善基金,就有可能马上变成一场道德争论,人们会怀疑他是不是要逃税,怀疑他是否在作秀,怀疑他是否“诈捐”。此外,关于善款的管理、慈善机构的监督等问题,现在都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汶川地震中,红十字会表示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时掀起轩然大波。可见,我们对现代慈善事业的误解有多深。这就需要加强慈善机构的独立性、透明性,因为有公信力的基金会才能吸引更多的社会捐赠。当人们对善款的最终用途和去向都失去信任时,慈善文化的传承就失去可靠的载体。

  此前,民政部表示,《慈善法》已送达国务院,法律的起草工作进入重要阶段。但是,这毕竟离现实的需要以及人们的期望相差甚远。只有尽快出台、完善慈善法,才能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才能进一步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同时,这也将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提高办理登记的效率等。

  2.鼓励、支持慈善事业的制度性措施的缺失。比如,我国遗产税的缺失就是富豪们很少考虑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要因素。欧美富豪们热衷于慈善有多方面的原因,他们常常捐出自己的身家以发展慈善事业,或者专门成立慈善基金。这一方面是因为欧美有较为良好的慈善文化、慈善理念,另一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欧美国家有严密的遗产税制度。遗产税的征收,使得富豪们在把财产留给后代时考虑到高额的税收。以美国为例,美国从1916年就开始立法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也随之开征,后来遗产税与赠与税合并。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并且税率较高,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目前美国开征50%的遗产税,遗产越多税率越高,但是捐献出去的资产免征遗产税。许多富豪的后代索性把家产捐献出去,今后还可以享受捐赠部分10%的个人税收减免优惠。一些富豪也想到,与其大半遗产要交税,还不如先捐掉一部分,既得到了好名声,今后后代继承的部分实际比全额继承再交税也少不了多少。可以说,慈善减免税收的制度,是美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催化剂。

  又如,关于免税政策的规定不合理,并且免税手续极为繁杂。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特别许可,有权开出能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这种垄断格局成为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难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主要障碍。

  3.我国现代意义的慈善事业本身发展较晚,现代意义的慈善文化不成熟。毫无疑问,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慈善文化因子,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慈善事业被视作封建毒素和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被扫地出门。由于政治导向的失误和政治运动的冲击,慈善的概念与意识逐渐淡化,以至慈善事业在我国长时期无人问津,也无人敢问。因而,在很长一段时期,现代意义的慈善文化、慈善意识不仅在富豪中没有培养出来,而且在普通民众中也没有培育出来。相较于欧美社会“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慈善传统而言,我国的慈善文化还停留在朴素的与人为善的阶段,人们的慈善意识还比较薄弱;慈善事业往往也处于自发阶段或者处于政府发动阶段,现代意义的慈善事业还没全面发展起来。

  当国内富豪还在为抗震救灾到底该捐款多少而斤斤计较之时,美国富翁盖茨夫妇以及巴菲特却在倡议全美的亿万富翁宣誓,在有生之年或死后将自己的一半家产捐给慈善机构。这被称为是“日落条款”,规定捐赠人应设定一个最后期限,届时他们或者其继承人必须将资产直接支付给慈善机构。据估计,如果他们的号召成功,那么将募得近6000亿美元。他们不但捐出了全部财产,而且传递出“以最能够产生正面影响的方法回馈社会”的慈善理念,这股慈善风暴正在刮向全球。反观我们的富豪,更多的是以代际转移的方式继承财富,慈善意识的缺失,让他们毫无顾忌地把财富一代接一代地留与子女享用,却很少考虑捐赠,以慈善的方式回馈社会。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二、当代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模式及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慈善事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党和政府、社会、学术界越来越认识到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也正在大力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并且,慈善事业也正在改善民生、补充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道德体系建设,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代中国慈善事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以红十字会、慈善会、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推动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主体。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载体与机构是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团体。作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载体与机构,这些团体也确实在发展慈善事业、倡导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等方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它们在引导行业发展中起到了非常明显的规范作用。

  但是,这些慈善机构与组织虽然名义上是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团体,但他们往往抹不去官方色彩,他们往往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是在民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之下。这就导致慈善机构依附于政府,普遍存在人浮于事、捐款使用效率不高等情况,有的慈善机构甚至将60%的善款用于日常开支;慈善活动也无法发育成熟,难以实现慈善事业的专业化,有些慈善机构的人员大部分为退休官员、学者,而罕见专业人士,因此,有些慈善机构甚至有成为衙门化机构的趋势。因而,在国外人士看来,这些并不属于非政府组织,并不具备慈善组织功能;在国内人士看来,这些组织机构也往往不伦不类;在普通民众看来,这些组织往往被看成政府部门。毫无疑问,这严重影响着国内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与影响力,再加上慈善机构的信息不对外公开,善款被挪用或下落不明的现象经常见诸报端,这极大地挫伤了人们捐款的积极性。

  第二,非公募基金会逐步发展起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政策的逐步放开,部分富豪、社会贤达开始逐步注意到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纷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帮助社会弱势群体。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提出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意见,为私人慈善基金会的发展打开了一扇门。此后,非公募基金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蓬勃局面。据有关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共有慈善基金会1579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643个,占总数的比例已经超40%。在民政部登记的120个全国性慈善基金会中有39个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总额将近13.2亿元。

  但是,必须要看到,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仍然遭遇许多困难。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为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必须首先找到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才有资格申请在民政部门登记。著名的“壹基金”就是在中国红十字总会架构下独立运作的,但是因为合约问题,现在“壹基金”甚至面临中断的危险,而“壹基金”要想转为公募基金的困难也将非常大,这也是目前我国非公募基金会面临的最困难问题;“嫣然天使基金”也是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支持和管理下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个人和企业都有成立慈善基金会的强烈意愿,但遭遇的最大障碍,往往是无法找到一家单位来做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在部分基层政府的倡导下,“全民慈善”事业在局部地区逐步开展起来。目前,在我国许多地区开始出现“慈善城市”,有的城市已经在当地党委、政府创建“全民慈善”城市,并且已经形成比较大的规模。比如,河南省“慈善荥阳”模式已经初具规模,并已经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与积极效应;四川省遂宁市也正在积极打造“慈善遂宁”,也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国许多城市在政府的倡导下,以财政投入纷纷设立爱心慈善超市、爱心慈善救助站等等。

  诚然,政府通过发挥强大的组织和动员能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筹集更多慈善资金,帮助更多困难群众”是非常值得提倡的事情,但是,我们需要冷静看待政府主导下的“全民慈善”。在慈善法尚未出台的前提下,这种模式所能组织和动员的力量,对慈善理念与慈善文化倡导的力量都是其他形式无法做到的,但是,在发展现代慈善方面,政府不能大包大揽,更不能越俎代庖。政府到底如何管理慈善,应该如何发展慈善事业,慈善到底是民间的事业,还是政府也可参与其间的公共事业,这个问题不仅是事关理论,而且是实际问题。中国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慈善事业之路,首先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三、中国式慈善走向何方

  从欧美国家的慈善理念与实践看来,慈善事业更注重其非官方色彩。慈善社会的形成主要依赖慈善文化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政府主要在于宣传与引导,为慈善组织提供政策支持,营造良好道德环境,倡导良好的慈善文化,提供严格的法律规范。但是,中国的实际情况导致中国不能像欧美国家一样,不能按照欧美国家的模式发展慈善事业。一方面,欧美的慈善模式有雄厚的资金、良好的慈善文化作为基础,同时其本身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另一方面,从中国方面来说,正如茅于轼所指出的,中国人穷怕了,心理上无法认可财富分享这个概念,同时,在中国私人财产一直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因而,有些人往往选择往国外转移资产,而不是在国内发展慈善事业或者发展实业。因而,中国发展现代慈善事业一方面要向英美国家借鉴经验,另一方面,不能照搬欧美国家经验,而要发展中国特色模式的慈善事业。

  中国社会经济真正算是走上发展轨道的时间才30多年,而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尚需一定的时间,不可操之过急。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协同发展我国慈善事业。

  第一,充分整合资源,创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风气。要充分整合多方资源,努力让全社会都形成对慈善事业的正确认识,了解慈善事业的发展,形成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意愿。首先,继承、宣扬与改造传统文化中慈善资源,儒家的仁义原则、佛家的慈悲观念和劝人为善的思想都应得到继承与发扬。这些思想观念对与现代人的慈善观念的培养仍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次,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宣传慈善文化,建设慈善文化。事实已经证明,现代慈善事业本身已经成为社会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把慈善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力抓手,大力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再次,培育慈善理念要深入家庭与学校,不断强化家庭示范与学校引导对青少年慈善意识培养的作用。此外,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一定要善待慈善事业、善待企业家投身慈善事业,不能动不动“打棍子”、“扣帽子”。此外,舆论应该发挥惩恶扬善、舆论监督作用,而不是成为“看客”或者“说客”。

  第二,政府应该找准定位,而不越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无论什么情况下,政府都不该大包大揽,都应该鼓励民间慈善行为,应该给予民间、给予社会更多的机会。考虑到慈善法迟迟不能出台,在慈善事业尚未定型之前,政府也可以考虑以适当的方式引导与鼓励民间慈善事业。政府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倡导文明新风,高度重视慈善事业,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应该不断加大力度支持慈善事业,但是不能大包大揽包办慈善。

  考虑到我国现代慈善文化并不发达,慈善氛围也比较差,因此,政府应该考虑逐步加大力度支持、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应当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积极引导、大力扶持慈善组织。首先,应该加强慈善事业的基础研究,比如立法方面,政府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并实施慈善法,并在《遗产继承法》、《税收法》中设立关于慈善捐赠款的保护条例,通过减免遗产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来鼓励支持慈善事业。其次,政府应该在倡扬良好的慈善文化,我们应该发展一种有自己特色的慈善文化,可以通过让有影响力的慈善家去鼓励、引导一种新的慈善文化,也可以通过舆论宣传为慈善造势,为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再次,政府应在服务与监督慈善基金会等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应该逐步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管体制,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就慈善机构而言,应该确立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同时,取消现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机构真正独立起来,真正成为独立法人,能真正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应该更加大市场化、专业化改革力度,应该更加独立,而不是相反。同时,这类社会团体加大透明化改革,全面向社会公布信息,全面接受社会与政府监督,应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如实向社会公布。只有如此,慈善组织才能建立良好的公信力,才能更健康地发展慈善事业、倡导慈善理念。

  2010年4月17日,民政部《关于做好玉树“4·14”地震抗震捐赠工作的通知》中,将募捐主体限定为“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设的捐赠接收机构、各级红十字会、各级慈善协会”,“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已接收捐赠的,要转交上述单位”。这极大地挫伤了非公募基金会的积极性。我们认为,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政府不应该限制其发展,而是应该给予更多的支持与帮助。正如国外许多非公募基金会一样,我国非公募基金会本身也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资金回报收益不高、监管存在漏洞、账目不清等等。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非公募基金会,更不能因噎废食,而应该扶持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政府除了应该降低门槛外,还应该在技术、人才、资金、政策等方面扶持非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本身也应该在理念、发展模式、内部治理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自身学习,开展对外交流,借鉴国内外慈善组织的先进经验改善组织管理水平,提高公信力,从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只有加强慈善组织的操作规范性、组织的有序性、对公众的透明性、管理方面的灵活性和宣传策略手段等组织建设,才能使慈善组织健康良好运行,才能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才能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企业应该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做慈善事业发展的急先锋。在企业投身慈善事业方面,我国出现了两种现象,一种是有些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与促销之实,进行“诈捐”,甚至出现借捐赠名义行骗;另一种是有些企业、企业家真正站出来,身体力行发展、推动我国慈善事业。一般而言,人们因为对于第一种行为的痛恨与憎恶,而常常对第二种行为也经常抱着怀疑的态度,从而打击第二种行为的积极性,进而危害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政府、社会对捐赠人的违约行为也缺乏违约责任规范,这也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借慈善之名行“作秀”、“宣传”乃至“诈捐”之实的现象,这不仅破坏了我国慈善事业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公信力,也影响了公众对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热情。对此,除了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备的法律之外,还要调动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包括相关部门、捐赠者、媒体和市民。同时,慈善机构应该发挥主体作用,及时发现与监督,一旦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诈捐”现象,不仅应通报至民政部门,而且应该媒体尤其是网络上予以曝光,使“诈捐”无处可逃。

  企业除了应积极担负起社会责任,捐款或者成立非公募基金会、身体力行倡导健康慈善文化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外,还应该积极推动企业捐助的可持续发展。现在,许多企业在投身公慈善事业时,缺少有系统、长期持续的慈善计划。很多企业往往是为了应付地震等突发性事件而参与慈善捐款,并没有在企业的发展预算范围之内,并没有把慈善事业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因而也常常不能真正把企业发展战略与投身慈善事业所整合的有效的社会资源结合起来。这是我国企业参与慈善事业需要改进的地方。慈善不仅仅需要企业行动起来,热心捐助,也需要企业在捐助的同时推动慈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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