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推动慈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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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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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据了解,慈善组织的调查问卷数据统计结果显示,组织自我评价信息透明指数达到3级以上的比例为82%。《报告》披露,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监测数据结果却显示,组织信息透明指数达到3级以上(即信息大部分披露和完全披露)的比例仅为25%,而3级以下(即完全不披露和仅少量披露信息)的却高达75%;当前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公开透明度最高,财务信息透明度最低;全国性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状况好于地方慈善组织;九成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息公开满意度偏低。
《报告》指出,实践中,江苏、湖南等地在慈善信息披露法制建设方面已经走在前列。2010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披露范围。目前已提交湖南省人大审议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也对募捐行为前后的信息公示作出规定。这些举措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加快推动全国性慈善信息披露立法进程。借目前慈善法制定的契机,完善慈善信息披露行业的法律规定,对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披露范围、披露程序、监督体系、法律责任等都应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对慈善组织公开透明的刚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尽快出台统一的披露标准,增强程序的可操作性,改变众多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混乱、无序、参差不齐的现状。
《报告》建议,应该把监督的目光更多的投向受赠方,而非捐赠方。在信息披露问题上,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捐赠人、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促进信息披露不断完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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