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慈善事业的助推器
2010-06-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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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是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三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一类,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的共同特征,但基金会独有的特征是其公益性。正如《基金会管理条例》所明确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该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起源于慈善。慈善是一种传统、一种理念、一种文化、一种行为,是人类在同自然和社会斗争中互帮互济以及抚慰灵魂,提升精神境界的需要,是对自然和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对自己和同类命运的担心,是悲天悯人的情怀。到了近现代,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财富的积累,交往的扩大,慈善的高级组织形式———基金会开始出现。与分散的、大量的、经常的慈善行为相比,基金会具有运作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动员力量强的特点,并以此在公益慈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积善行德”等就是这种传统的文化体现。早在1000多年前,中国就出现了初期的慈善组织形式,如义学、义庄等。但相对来说,中国的慈善主要是熟人之间的、非常态的,与举办者的个人利益、荣辱、兴趣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民间慈善被纳入了政府的高度计划之中,慈善传统在继续,但不会以组织的形式出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过渡,1981年出现了第一家基金会,此后陆陆续续成立了一些基金会,到2004年6月1日 《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经民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有1000多家,除了少数以人名命名的基金会外,大都是政府部门直接发起设立,或者与政府关系密切,行政化色彩严重,在募捐、内部治理、项目开展、保值增值方面的能力非常弱。在管理上,更多地把基金会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公益组织来看待。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慈善意识的提高,社会建设对基金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些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也渴望以基金会的形式回馈社会,《基金会管理办法》显然难以满足这个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就在这个大的背景下修订出台了。
《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很多方面的制度创新,其中一个重要创新就是将基金会区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允许个人和企业发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并在管理上与公募基金会区别对待。
非公募基金会是指利用特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设立,不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流向社会,用于救助弱势人群的非常好的组织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比较好的手段,有助于削弱贫富差别,维护社会稳定。个人或企业捐赠财产,建立非公募基金会,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
作为一种新的慈善组织形式,非公募基金会叩开了民间力量以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事业的厚重大门,使随着经济发展而迸发的慈善热情可以以组织的形式释放。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采取扶持、鼓励的态度,与管理公募基金会相比,在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以吸引更多的人出资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在实践中,登记管理机关还通过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下移业务主管单位层级等措施支持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非公募基金会从无到有,每年都以远远高于公募基金会的速度发展,到2009年底,全国已有非公募基金会846个,约占全国登记的基金会总数的46%。非公募基金会已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助推器。
由于复杂的文化、经济等原因,也由于非公募基金会发展只有短短6年多的历史,可以说,非公募基金会还处在萌芽阶段,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宗旨不明确、业务范围过于宽泛,难以形成品牌项目;组织建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运作公开透明不够,公信力不强;没有形成项目的选择、实施、监督和评估机制,项目实施的效率不高;基本是单打独斗,没有形成行业的有效联合。更为严重的是,一部分非公募基金会特别是企业创办的基金会与捐资人捆绑得太紧,甚至成为企业的一个部门,缺乏独立性,影响了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上述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与非公募基金会在现实中的专业和可以预见的发展远景相比,可谓瑕不掩瑜。
非公募基金会的明天会更美好!
基金会起源于慈善。慈善是一种传统、一种理念、一种文化、一种行为,是人类在同自然和社会斗争中互帮互济以及抚慰灵魂,提升精神境界的需要,是对自然和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对自己和同类命运的担心,是悲天悯人的情怀。到了近现代,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财富的积累,交往的扩大,慈善的高级组织形式———基金会开始出现。与分散的、大量的、经常的慈善行为相比,基金会具有运作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动员力量强的特点,并以此在公益慈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积善行德”等就是这种传统的文化体现。早在1000多年前,中国就出现了初期的慈善组织形式,如义学、义庄等。但相对来说,中国的慈善主要是熟人之间的、非常态的,与举办者的个人利益、荣辱、兴趣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民间慈善被纳入了政府的高度计划之中,慈善传统在继续,但不会以组织的形式出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过渡,1981年出现了第一家基金会,此后陆陆续续成立了一些基金会,到2004年6月1日 《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经民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有1000多家,除了少数以人名命名的基金会外,大都是政府部门直接发起设立,或者与政府关系密切,行政化色彩严重,在募捐、内部治理、项目开展、保值增值方面的能力非常弱。在管理上,更多地把基金会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公益组织来看待。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慈善意识的提高,社会建设对基金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些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也渴望以基金会的形式回馈社会,《基金会管理办法》显然难以满足这个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就在这个大的背景下修订出台了。
《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很多方面的制度创新,其中一个重要创新就是将基金会区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允许个人和企业发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并在管理上与公募基金会区别对待。
非公募基金会是指利用特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设立,不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流向社会,用于救助弱势人群的非常好的组织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比较好的手段,有助于削弱贫富差别,维护社会稳定。个人或企业捐赠财产,建立非公募基金会,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
作为一种新的慈善组织形式,非公募基金会叩开了民间力量以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事业的厚重大门,使随着经济发展而迸发的慈善热情可以以组织的形式释放。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采取扶持、鼓励的态度,与管理公募基金会相比,在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以吸引更多的人出资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在实践中,登记管理机关还通过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下移业务主管单位层级等措施支持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非公募基金会从无到有,每年都以远远高于公募基金会的速度发展,到2009年底,全国已有非公募基金会846个,约占全国登记的基金会总数的46%。非公募基金会已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助推器。
由于复杂的文化、经济等原因,也由于非公募基金会发展只有短短6年多的历史,可以说,非公募基金会还处在萌芽阶段,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宗旨不明确、业务范围过于宽泛,难以形成品牌项目;组织建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运作公开透明不够,公信力不强;没有形成项目的选择、实施、监督和评估机制,项目实施的效率不高;基本是单打独斗,没有形成行业的有效联合。更为严重的是,一部分非公募基金会特别是企业创办的基金会与捐资人捆绑得太紧,甚至成为企业的一个部门,缺乏独立性,影响了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上述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与非公募基金会在现实中的专业和可以预见的发展远景相比,可谓瑕不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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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理念与企业家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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