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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共享12%捐赠优惠政策

慈善机构共享12%捐赠优惠政策

2009-02-09 00:00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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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2-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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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8年的最后一天,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享有12%税收优惠这一政策终于落地。此后,中国所有的公益机构都站在12%捐赠税收优惠同一起跑线上。

    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文件使得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条款得以真正实施。

    此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都可以享受12%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公益组织享有捐赠税收优惠的待遇,但公益机构必须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获得“合格”,或者在社会组织评级中获得3A以上(含3A)的等级,方有资格获得这一优惠待遇。

    慈善机构共享优惠待遇

   
《通知》表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对于公益性团体捐赠税收优惠的内容。

    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惯用的方法。作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有生力量的慈善机构能否享有捐赠税收优惠待遇,不但关系慈善机构生存、发展,更影响慈善事业的整体推进。

    针对慈善机构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已经走过一段不短的历程,但由于各种原因,此前只有少数公益性社会组织享有捐赠税收优惠待遇,某种程度上,这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均衡发展。

    由于不能平等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使得部分机构在募款方面先天不足。与拥有捐赠税收优惠待遇的机构相比,特别是捐赠税收全免的慈善机构,在吸引企业和个人捐款方面,自然没有竞争力。

    而募集善款,恰恰是一个慈善组织,特别是基金会生存和发展最为关键的一环,此环薄弱,势必影响机构的生存和扩大发展。而现在,所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都享有捐赠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通知》的第四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都可以申请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统一捐赠税收优惠比例

   
2007年之前,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逐家授予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组织的免税资格。从2000年到2007年12月,总计69家国家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获得优惠资格。其中中国红十字总会等22家公益组织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的资格,其余组织享有3%的捐赠税收优惠待遇。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的22家公益组织是否能继续拥有这种资格呢?这一直是各公益组织和业界专家、学者关心的焦点。

    “相关部门可能需要清理一些以前的政策规定,以便达到立法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正式生效前,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永对《公益时报》记者说。

    今年2月2日,《公益时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她表示,根据通知,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即所有机构必须按通知重新申请捐赠优惠待遇。

    “中国的公益机构不再拥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申请获得批准的公益性机构都将获得12%的捐赠扣除资格。”马昕说。(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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