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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主导、政府监管”是慈善事业的理想模式

“民间主导、政府监管”是慈善事业的理想模式

2009-01-19 00:00
  • 分类:相关慈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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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9-01-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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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慈善法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这部法律的出台还是需要较长时间。这部法律难以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关于慈善是由政府还是由民间来主导,在政府部门与学者、学者与学者之间存在重大分歧。

    要分清清慈善由政府主导还是由民间来主导,我们还得先看看有关慈善的相关含义。有人说,慈为父母对子女的爱,善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爱;还有人认为,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泛济困之举谓之善。中国文化有“仁者爱人”之说,西方文化有博爱之意,这都具有慈善的含义。因此,仅仅从慈善具有救济贫困的精神来说,政府与民间私人都可以进行救济事业。但是,在现代社会,救济贫困有了分野,作为政府的救济,已经开始有了政府的养老保险、低保、公费医疗、流浪人员救助等等多层次的政府救济,这是政府在公法上的义务,是由财政来保障,来源于纳税人的收入的再分配,这种救济就不再称为慈善。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则主要体现为私人自愿性捐赠来救济贫困,是自愿性而不是一种义务,并且,这种行为与政府财政无关,与政府强制行为无关,纯粹是私人的自愿性行为,是一种私法行为。因此,这种事务更适合由市民社会或者说民间自发来进行,由民间组织主导,通过民间组织来动员社会来进行。

    来,一些权力主导的慈善行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质疑:一方面,在强制捐款下,慈善失去了自愿的特征,而纳税人已经进行了纳税形成公共财政来救济贫困,又还要额外地承担名为“捐款”实为“扣款”的钱,引起纳税人的反感,慈善捐款筹集困难;另一方面,由政府部门自行主导慈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外界有效监督,慈善事业运行成本居高不下,慈善款的滥用也在所难免,并且慈善款的去向捐赠人不清楚,引发捐赠人的质疑。相反,由民间的非政府公益慈善组织进行的慈善事业却在近年来开展得红红火火,中国去年共募集到慈善捐款约100亿元,其中通过政府渠道募集到的只有35亿元,其余为各类慈善组织募集。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50个候选名单中,4个民间慈善组织榜上有名。民间组织进行慈善事业,其没有也不会使用强制手段,而完全是依靠民众的自愿,这回归慈善自愿的本质;民间组织进行慈善,体现社会事务社会自己处理,使得募集善款更具亲和力;民间组织进行慈善事务,一方面受着政府的监管,一方面也容易受到捐赠人、社会舆论和媒体强有力的监督。

    在许多发达国家,慈善事业也基本上由民间来主导,在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截至2002年底,有近20万家民间公益组织,其中在英国慈善委员会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共18.6万家,它们的总资产额约达700亿英镑,专职人员的总就业规模达50万人,占全英就业人口总量的约百分之三。

    所以,民间事务应当由民间组织来主导,政府过多介入民间事务往往吃力不讨好,政府应当花更多的精力去种好自身的“救济”与“福利”的责任田。因此,政府应当退出慈善组织当中,退出善款的直接募集当中。当然,这并不表明政府在慈善事业上无所作为,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支持与监管上:比如政府对于民间慈善组织进行资金、政策、税收上支持;为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制定公共政策、活动准则;监督慈善资金公开性、透明性使用,等等。

    要让慈善事业回归民间主导,当务之急就在于要在法律中规定民间慈善组织的合法身份,赋予民间慈善组织法人地位和有效的筹集善款手段,规范其资金使用方式。应当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和各方面利益代表者来共同起草慈善法,而不是由某一政府部门关门起草。(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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