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又向前迈进一步
民政部在“两会”前发布的《2006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慈善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毕。据民政部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慈善法将重点规范中国募捐市场,明确捐助主管部门、募捐主体、募捐范围、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与使用及法律责任,来加强对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管,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
民政部法制办主任王来柱告诉记者,在近年来接到的“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的议案与提案当中,加快慈善法的立法进程是比较多的。
王来柱负责参与慈善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据王来柱介绍,慈善法在2005年“两会”期间被列入了国务院2006年的立法工作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安排。作为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民政部成立了专门的法律起草小组,并于2005年正式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在这两年中,慈善法框架草案已经几易其稿。慈善法草案起草完毕,意味着慈善法有望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距离一部指导规范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全国性慈善法规的产生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更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充沛的动力。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募集善款的规模和数量都呈大幅上升趋势。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建立了2.7万个经常性捐助工作站(点),初步形成了社会捐助网络,全年各级民政部门共接收捐赠款35.2亿元,接收捐赠衣被5803.7万件,其他物资折款5.4亿元,共有1922.4万人次受益。与此同时,法律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开始显现。
王来柱介绍,目前,我国专门用来指导慈善事业发展的只有《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为数不多的全国性法规条例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由此引起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募捐市场的监督缺位与混乱,出现了多头募捐、挪用私分善款等违规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挫伤了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尽快制定出台一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全国性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来自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
尽快制定出台全国性的慈善法规,依法保障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是关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的呼吁,对于慈善立法的规范重点,“两会”代表和委员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建议,他们的声音为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思路与开阔的视野。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先生认为,慈善法应明确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他指出,造成我国慈善捐赠少、富人捐赠冷淡、以慈善名义敛财等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现有法律没有明确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现行的《公益捐赠法》根本没有解决,《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也只是基金会。此外,《公益捐赠法》对公益机构确定了税收优惠,但是怎么优惠,没有解决。尽管这个法律已经颁布6年了,但慈善机构的地位、性质,以及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关系没有解决;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也没有可操作性,这个法律没有都解决,也足见立法的迫切性。要发展慈善事业首先慈善机构要发展起来,慈善事业才能发展起来。慈善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如何来确定,当然是由法律规范。慈善立法也可以用法律责任来制约企业利用慈善事业洗钱、偷税漏税等问题。郑功成提出,法律要给慈善机构一个应有的地位,要给慈善事业一个明确的定性,才能带动慈善事业。
在今年“两会”开幕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徐永光曾经走访了“自然之友”、“星星雨”、“红枫妇女热线”等社会知名的公益机构,这几家机构都有不错的社会公信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但它们的进一步发展都无一例外地受困于现行的管理体制——由于找不到上级主管单位,它们只能采取工商登记的方式获得合法身份,这种身份的扭曲使它们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而现行管理体制也制约着其他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从而制约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徐永光希望通过立法能够给中国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带来更好的发展环境,而这也是广大民间公益慈善工作者的期待。他认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应当以民间力量为主,慈善立法要保护民间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而不仅仅是规范募捐市场,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慈善法规不能仅将规范重点放在规范募捐市场上,而应当从立法宗旨、政策定位、管理体制等多方面整体考虑,使之成为一部规范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法。
慈善法应涵盖四大功能
郑功成与徐永光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和启发性,对于进一步完善慈善法的立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曾参与慈善法立法研讨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所主任杨团表示,慈善立法无论是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管理体制等许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更多的问题上形成共识。
杨团认为慈善法应该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慈善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政策等。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的内容一并纳入慈善法中统筹规范,并围绕慈善法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一部规范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法究竟应当是什么模样,全程参与了慈善法起草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处长朱卫国介绍,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慈善法首先应当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慈善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义工、慈善政策等等。第二,慈善法应当是一部慈善事业的促进法。慈善法要明确规定国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增益、创新措施。第三,慈善应当是一部慈善机构的组织法。慈善法要系统规范慈善机构的认定条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慈善机构的章程和内部智力结构、慈善机构基本的行为准则。第四,慈善法应当是一部慈善事业的保障法。慈善法要明确政府规范慈善行为的权力界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民事和司法的救济等;慈善法要能够设定激励机制,调动一切慈善资源,包括慈善的财源、智力资源、志愿力量等,真正能够做到将好钢用到刀刃上。而一部涵盖了上述全部四个立法功能的慈善法才能承担起规范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法的重任。
“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些条件,慈善法才可称得上是一部规范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法。”朱卫国说。
3月,慈善立法工作在所有关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人们的关注下扎实推进。 (来源: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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